□記者 程怡 通訊借錢員 富心振
  晚報訊 購房西服人怠於瞭解“限購令”致買房不成,一紙訴狀將房產中介和賣房人告上法庭要求解決。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解除購房人與房產中介、賣房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駁回購房人要求賣房人返還定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
  2010年11月初,湖北籍市民劉先生在武漢通過網上查詢購房信息,然後就和滬上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取得聯繫。當月13日,劉先生作為買受方與出售方林先生及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了購房總價款為608萬元以及付款方式、期限等條款。劉先生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然而,約定的居間協議簽訂後7天內,在房產中介通知劉先生與林先生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過程中,劉先生以“上海限購令”的出台無法辦理貸款等理由拒絕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景觀設計合同。之後,因糾紛經協商難以解決,劉先生訴諸法院。
  原告劉先生認為,2010年4月二胎15日國務院頒佈“國十條”,當年10月25日上海出台了外省市人員在滬購房不能申請貸款的政策,因其在外地不瞭解這個限購政策,故簽訂了居間協議,後來瞭解到該政策,已無法繼續與林先生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並告知了房產中介以限購為由不簽了。現根據相關政策提出解除居間協議,要求林先生返還定金10萬元。
  被告房產中介與林先生均認為,原、被告在簽訂居間協議時,上海市尚未出台限購政策,該限購政策開始於2011年1月18日。現同意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居間協議,但由於劉先生沒有按照居間協議約定的系統家具期限簽訂正式合同,他已經構成違約,按照協議約定定金應予沒收。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居間協議時,上海市已經出台了外省市人員在滬購房申請貸款的限制政策,同時居間協議中另約定了原告貸款不足應以現金補足房款,貸款不足可理解為貸款成數的減少,亦可理解為貸款不能,貸款成功與否不是原告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理由。原告系怠於瞭解已經發佈的相關房地產政策,並因購房支付能力欠缺而不能與林先生按協議約定的時間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屬於不可歸責的情形,且林先生無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林先生返還定金依據不足,對此不予支持。  (原標題:不瞭解“限購令”沒買成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q06cqpgz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